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家属上诉后,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对此,袁伍常家属的代理律师王胜生曾向澎湃新闻表示,“法院认定在抢修地点才属于在工作岗位,那实在是太狭隘了。类似110、消防等一般也处在待命状态、值班状态的工作,难道只有在出警到达事发现场时才处于在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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