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家属上诉后,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两年前,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在公司宿舍值班待命时猝死,人社局拒认定工伤后被死者家属起诉,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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