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制度,域外被共知的是美国“梅根法案”。经重大案件推动,性侵儿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成为立法者迫切关注的议题。1996年联邦“梅根法案”出台,性犯罪者须登记并公告社区。
对性侵儿童问题,苏文颖认为全社会要形成儿童保护的理念,不能孤立、割裂地看,应放在儿童保护的大框架内。《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应保护儿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如何"管"好养老服务,让老人安享晚年?民政部回应》“那就看是否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在美国有些州更严厉,性犯罪者住到哪里,他的房子就被涂成特殊颜色,小朋友看到都要绕着走。”樊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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