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家属上诉后,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在交城县高国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与有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吕梁市中院依据山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迎接2021,“基建狂魔”疯狂上新!自豪不?》接到指令后,红山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法医初步检验,死者林某脖颈、后背、手上各有一处锐器伤。经工作得知,1月8日16时许,林某在红山区文钟镇其经营的肉店内与妻子秦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秦某用店内的剔骨刀将林某颈部、背部捅伤,林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侦查员立即将秦某抓获,并传唤至刑侦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