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
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河南省交通厅厅长曾锦城案发,范增玉曾被认定向曾锦城行贿1.1万元,检方先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予以撤销,不过其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三条红线"高悬 规模房企业绩增速或进一步放缓》政知道发现,“十差不满意单位”不仅被公开单位名称,各单位还公布了整改措施,可以说是非常“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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