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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开局之年:从“纸面”到“地面”
时间:2025-11-26 23:14:35来源:法治日报责任编辑:郭炬

关于性侵害儿童,中国没有立法明确定义。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其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但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不构成刑法犯罪的性侵行为。

她建议,首先有预防体系,在性侵、虐童多发的社区里,由专业人员倡导不能性侵和虐待儿童等,并告知什么是性侵、造成的后果、家长如何处理等。“一旦有人怀疑有性侵等案件,就不是预防体系能处理的范畴,这需要强制报告制度”,应明确哪些人有强制责任和义务、报告的工具或渠道等。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开局之年:从“纸面”到“地面”》她说,很多儿童,不一定意识到他遭受性侵,这与性侵定义有关。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应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从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儿童的性侵和性剥削(childsexualabuseandexploitation)是一个概括性定义。在很多国家,性侵儿童包括身体接触型(sexualtouching)、强迫性行为、以及非身体接触型,比如对儿童暴露性器官,强迫儿童做出带有性意味动作等。当然,现实中很多性侵儿童行为是综合型的,往往包含多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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